信访作为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方式和表达诉求的手段,对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内部矛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自2005年国务院《信访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依法信访工作不断深入。2014年5月1日,国家信访局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明确群众信访依法逐级走访,越级上访不受理。同时,2016年8月1日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实施。今年以来,我市积极开展“依法信访”主题宣传活动,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文明信访。这也是市司法局牵头实施的“1212法润万家”法治宣传教育主题活动之一。那么,依法信访的要点有哪些?记者进行了梳理。
问题一:信访受理的范围主要有哪些?
1.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建议、意见;
2.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的建议、意见;
3.对行政机关发布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4.对具有管理或提供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请求。
以下六种情况信访不受理:
1.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2.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3.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4.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5.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6.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问题二:通过走访渠道反映诉求怎么做?
信访人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事项。多人以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通过其推选的代表反映。十人以下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三人;超过十人的,代表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问题三:信访中哪些行为不可有?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利诱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问题四:信访反映途径有哪些?
除了写信、走访等传统信访渠道外,还可以拨打12345政务热线,或者通过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网上信访)等渠道。
问题五:信访办理时限有哪些?
信访事项的受理、转送、交办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办理期限为30天;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天。
问题六:什么是涉法涉诉信访分离?
信访部门不受理、不交办、不协调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有关政法机关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