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001008004003025/2018-09574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责任部门: 服务业发展局 生成日期: 2018-07-25
名  称: 《海宁市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 号: 责任科室: 服务业发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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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业政策
《海宁市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海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海政发20186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宁市

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6日    

海宁市支持服务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决策部署,促进全市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服务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政策引导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若干政策意见。

  一、支持范围和重点

  在本市范围内实施重大服务业项目、服务业领域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不包括其他单项政策支持的企业),重点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二、支持对象基本条件

  在我市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财务记录的服务业产业企业。

  三、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对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和《海宁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产业导向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原则上以服务业产业基金形式进行政策扶持(一事一议);对符合服务业项目准入要求但不适用服务业产业基金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实体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后给予自持部分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3%以内的奖励,在服务业集聚区内符合上述标准的项目,相应的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二)对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按投资额给予10%以内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亩产销售和亩均税收收入超过当年度全市规上(限上)企业平均值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围规上(限上)且当年新纳入调查统计库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6万元的奖励(项目投资管理合同或项目准入会议纪要等有产出要求的除外)。

  (四)鼓励服务业企业信息化提升。对服务业企业投资建设的信息平台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软件投资额30%内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品牌创建。经国家工商总局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每件60万元财政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区域名牌”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省“名牌产品”的企业每件10万元,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浙江省知名商号、浙江省信用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海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8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建设生产性服务业孵化创业创新综合体。鼓励楼宇主体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利用现有商务楼宇,通过合作等形式设立开办生产性服务业孵化创业创新综合体。对被认定为生产性服务业孵化创业创新综合体平台的,且经主管部门考核达到年度绩效目标(具体办法另定)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入驻平台的生产性服务业孵化企业(含加速企业)销售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比上年增长部分三年内给予70%的奖励,入驻平台内但产业定位与载体主导产业不匹配的企业不享受相关孵化政策。

  (七)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对新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租赁楼宇用于办公和开展经营活动的,分别给予每平方米第一年100元、第二年60元、第三年40元的补助;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第一年给予其每平方米200元内的房租补助,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给予其每平方米100元内的房租补助。房屋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如补助面积低于该数值则按实计算),实际缴纳房租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缴纳的金额给予全额补助,每家企业房租补助只享受三年。

  (八)鼓励发展重点、特色楼宇。对于当年度楼宇税收产出达到1000万元以上、其主要集聚产业符合楼宇产业定位且集聚度达到60%以上的,或者获评重点、特色楼宇的商务楼宇,给予每幢楼宇20万元内的一次性奖励。

  (九)鼓励完善提升楼宇基础设施。对经市楼宇办认定、确需实施基础设施完善提升的楼宇项目,对实施电梯、停车设施、信息化、智能化、生活性配套等基础设施完善提升的投资主体,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楼宇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鼓励培育品质楼宇。在商务楼宇获评重点或特色楼宇的基础上,对于当年度获评品质楼宇的商务楼宇,给予每幢楼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附则

  本《意见》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对我市经济转型有重大推动作用的新兴产业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实行“一事一议”后不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印发关于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87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总部楼宇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75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3〕263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服务业持续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6号)、《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海政办发〔2015〕79号)同时废止。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人武部,

    市法院,市检察院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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