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001008004003045/2018-0928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责任部门: 海宁市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18-07-16
名  称: 海宁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与传播渠道的通知
文 号: 责任科室: 办公室
内容概述: 访问量:
   海宁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与传播渠道的通知
海宁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与传播渠道的通知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嘉政办发〔2018〕11号)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第七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海宁市气象局现对海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予以备案公布,公布的5类权威渠道发布和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真实可信。


[附件下载]


网站地图 | 常见问题 | 意见征集 | 联系我们 | 版权保护 | 隐私安全 |
主办单位:海宁市人民政府主办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海宁市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建设管理
浙ICP备14012341号 浙公网安备 33048102000515号 网站标识码:3304810001
建议IE7.0 1024*768分辨率以上浏览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