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嘉政办发〔2018〕11号)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第七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海宁市气象局现对海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予以备案公布,公布的5类权威渠道发布和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真实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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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海宁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与传播渠道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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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气象局关于公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与传播渠道的通知 |
《嘉兴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嘉政办发〔2018〕11号)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规定》第七条“市、县两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建立、备案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海宁市气象局现对海宁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权威发布和传播渠道予以备案公布,公布的5类权威渠道发布和传播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真实可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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